未籤勞動合同已過試用期單位辭退,如何賠償
問:我2010年8月入職,未籤勞動合同,知道2011年4月份單位才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單位以我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我,我很是鬱悶,請問我可以得到那些賠償?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答:
首先,你沒有說明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爲公司你是10年8月到公司任職的,而且2011年4月才籤的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中間間隔了7個多月未與你簽定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該另外向你支付7個月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爲從10年8月到11年4月,你早就過了試用期,那麼公司就不得以’試用期不合格’的理由來辭退你,
根據《勞動合同法》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地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所以,如果你想繼續幹的還可以幹,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的,如果你不想再幹了,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如果公司不能證明你不合格,不能提出合法理由,那麼你就可以得到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爲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那麼你最終應該從公司獲得的賠償金=7個月工資補償+2個月經濟補償金見意和公司協商和公司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和公司不能達成協議,那麼建議你去仲裁部門申訴:你需要提供,工作證,每月工資條,至於勞動合同你沒有根本不用擔心,因爲你有工作證及每月工資條,那麼你們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至於勞動合同是不是進公司一個月內簽訂的,不需要你舉證,是由公司來舉證,因爲你沒簽勞動合同,不用擔心,仲裁的話,根據你所說明的,你勝訴率達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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