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與代通知金是否可以並用?
用人單位錄用職工後,雙方要簽署一份書面勞動合同,這份合同對職工來說很重要,單位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現實生活中,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情況並不少見。而有時候,單位會給職工一份代通知金。那麼,違法解除與代通知金是否可以並用?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違法解除與代通知金是否可以並用?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二、哪些情況下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單位準備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和職工打招呼,解除理由合法的,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違法解除與代通知金不能並用,因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的是賠償金,這個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根據職工的實際工齡和月工資,就可以確定賠償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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