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支付代通知金不屬違法解除是否存在
沒支付代通知金不屬違法解除是否存在
無論是哪種情況公司不書面通知辭退屬於違法;
未支付代通知金是否違法需要分情況,公司在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時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單方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代通知金的問題需要自己注意有關的法律限定,否則自己的利益維繫就會喪失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隻要自己的情況是屬實的,那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得到充分的實現,進而確保自己的利益維護不會喪失合理性,但是需要自己積極有效的進行問題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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