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中被僱傭人造成交通事故單位一定承擔責任嗎?
一、僱傭關係中被僱傭人造成交通事故單位一定承擔責任嗎?
僱傭關係中被僱傭人造成交通事故,單位不一定承擔責任,要根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因此,如果僱傭關係中,被僱傭人即僱員因個人原因如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的,用人單位可以承擔侵權責任,但之後可以向僱員追償,僱員因此遭受損害的,同樣根據單位和僱員雙方過錯責任承擔責任。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僱傭關係中的被僱傭人也就是我們生活中常說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是在僱傭關係成立期間導致的交通事故的,單位需要負一定的責任,反之不用負責。因此勞動者必須要保證與單位簽署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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