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發生事故僱主有責任麼?
一、僱傭關係發生事故僱主有責任麼?
如果是僱員在執行工作的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那麼僱主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爲法律規定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兩者之間的關係
僱傭關係主要是指受僱傭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傭人爲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判斷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
1、受僱人是否爲僱傭人所選任,並在從事僱傭活動時僱主的控制和監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係。
2、當事人之間是否爲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勞動關係則是指勞動力的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爲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
關於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兩者之間的關係,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學說:
1、並列關係,即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是兩種不同的社會關係,分別爲民法和勞動法所調整。
2、包容關係,即僱傭關係是一般關係,勞動關係是特殊的僱傭關係,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
3、重合關係,即勞動關係是僱傭關係社會化的結果。
在我國,區分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重要標準就是看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可見,我國把勞動關係從僱傭關係中分離出來,規定了部分主體有勞動用工權,可以成爲勞動關係的主體。所以,包容關係說,即勞動關係是特殊的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之間的關係有三種學說,包括並列關係,包容關係還有重合關係三種,其中,包容關係的學說更加有信服力,就是說僱傭關係是一種比較普通的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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