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開除員工要符合什麼情形
勞動合同法開除員工要符合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開除職工的法律程序: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對職工作出開除處理時,必須遵循以下六個方面的程序:
①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對職工違紀事實要查清,對所取得的證據要認真審覈,以保證違紀事實的確鑿無誤。結論材料要同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實不符,應予改正;
②廠長(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意見;
③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後決定,並填寫《開除職工審批表》;
④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⑤將《開除通知書》發給職工本人;
⑥將被開除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
綜上所述,員工在和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員工的話只有符合上述詳細說到的可以開除的情形纔可以,否則的話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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