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開除員工?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員工,我國法律中都是賦予了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來看,受到的限制是比較多的。如果單位想要開除員工,首先需要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纔可以。那究竟在哪些情形下單位可以開除員工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開除員工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纔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爲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開除員工爭議怎麼處理
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爲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爲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開除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目前,處理開除爭議主要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文件有《企業職工獎懲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等等。此外,企業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也可作處理依據。
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開除情形,自然單位此時是不可以開除員工的,否則單位的行爲就會構成違法,此時就需要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賠償。而實踐中,往往也會在單位開除員工上面產生糾紛,作爲員工要想更好的維權,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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