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有勞動關係怎麼解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與企業一旦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具有勞動關係。我國法律爲了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勞動法,根據該法律的規定,企業與員工如果要解除勞動關係,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企業單方強行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企業與員工有勞動關係怎麼解除纔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哪種情況下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只有對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更加了解,才能更好的遵守相關的規定。從以上的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應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如果是員工本人的過錯導致了勞動關係的解除,則企業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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