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較長時間後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呢
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該解除權行使應在用人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後的合理期限內,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兩者只能選其一而行之,否則,將使雙方的法律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該解除權行使應在用人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後的合理期限內,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兩者只能選其一而行之,否則,將使雙方的法律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如果用人單位在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勞動者繼續勞動合同,則意味着其以默示的方式放棄瞭解除權,那麼,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較長時間後(如一年或二年),再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爲由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爲明顯有違誠信,故其解除行爲應認定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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