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是否可以辭退女職工
一、在哺乳期是否可以辭退女職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綜上,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原則上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辭退。不過若是女職工有一些嚴重違紀犯罪行爲的話,那單位也是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合同,將其辭退。所以哺乳期內辭退女職工也是有可能的。
二、女職工哺乳期可以出差嗎
哺乳期員工是受勞動法律重點保護的羣體,企業不僅有解僱保護的限制,也要在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方面作出特殊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而且依據法律的規定,她們享受每天一個小時哺乳假的權利。
用人單位若安排哺乳期內女員工出差,將直接導致她們與孩子的分離,而這種分離將導致女員工無法享受哺乳假,這與勞動法律是相沖突的。因此,若哺乳期內女員工不同意的,公司不能單方面硬性安排女員工出差。但是,由於女員工三期的時間比較長,生理的特點可能導致其不能繼續從事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在這樣的條件下,公司可以根據女員工的技能安排其從事新的工作。但是,從保護女員工的角度出發,不能降低原來的工資待遇。
只能說正處於哺乳期的女職工,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將其辭退的,但這並不代表絕對不能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若是該女職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爲,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那單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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