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當天結算工資?
一、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當天結算工資?
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通常是當天結算工資,
首先要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工資的數額,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明等。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對於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爲,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有了足夠的證據後可以先和老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否屬於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對於雙倍工資的性質意見認爲雙倍工資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理由包括:首先,雙倍工資數額的產生是依託於勞動者當月的勞動報酬數額;其次,雙倍工資應當是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這也與勞動報酬的發放週期是一致的。認爲雙倍工資屬於賠償金性質。理由主要是雙倍工資的產生與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勞動付出沒有關係。雙倍工資責任是法律對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未籤勞動合同未必雙倍工資
具備勞動合同基本條款、能夠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入職審批表可以視爲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在案件審理中,應綜合整體情況,將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的規定進行目的解釋,若用人單位具有書面訂約行爲外觀,不具有不訂立合同的內心意思,且勞動者存在找人代簽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單位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的適用。
可歸責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承擔二倍工資的基本原則,勞動者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要求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不能主張二倍工資。
人事負責人負有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職責。在用人單位盡到誠實信用、謹慎注意義務的情況下,人事負責人因失職甚至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主張一倍工資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很多用人單位來說,對於勞動者他們的保護力度都不夠,甚至想要從勞動者身上榨取到更多的價值,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規避相應的責任和風險,而這種行爲是不正確的,勞動者辭職的時候也應當立即得儘快將工資結算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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