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用人者與勞動者之間都存在一種關係,這種關係有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這三者之間既有差別又有其相同之處,相同點即爲都是工作關係,不同點就有合同簽訂、工作性質等等,那麼具體的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有哪些呢?
勞動關係,係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係。而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人爲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區別在於:
1、 主體範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而僱傭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係,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裏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爲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3、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並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並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僱傭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於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後,由僱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僱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並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而言,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爲單位提供勞動爲目的,具有長期、持、穩定性。而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爲目的,並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5、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僱傭勞務關係發生糾紛,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從以上全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五大不同,但是不管是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是互利共生的關係,需要相互保障對方的利益以及履行自己的義務、職責,這樣才能長遠的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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