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辭退員工怎麼算工資?
一、病假期間辭退員工怎麼算工資?
工資依照正常工資結算,每月工資除以21.92天爲日工資。計算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實際工作天數,乘以日工資就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因爲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發放一個月工作作爲“代通知金”。並且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照勞動者工作期間給與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半年者,發放半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發放一個月,每滿一年多發放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在員工交接完畢,離開公司時一次性結清。
二、單位能解僱試用期員工嗎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三、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3)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1)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答案是無效。
(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無需賠償。
(4)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無需賠償。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都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就辭退員工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在確定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以及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來確定,同時也是需要一次性支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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