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的交班記錄勞動關係嗎
一、平時的交班記錄勞動關係嗎?
可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勞動關係成立要件
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法》中所規範的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要件: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爲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三、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應該說,如果只有交班記錄的話,想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困難是非常的大的,交班記錄是可以作爲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之一的。在整個勞動關係的過程中,相信勞動者本人,不會只能夠蒐集的交班記錄着一種證明材料,只不過是有極少部分的勞動者除了交班記錄以外,不懂得如何去收集其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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