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流程有哪些?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合格,用人單位想和員工解除勞務關係的流程,通知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並開具不合格證明,並和勞動者辦理交接工作,還要轉移員工的社保和檔案,最後給勞動者結清其在本單位勞動所得。
一、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流程有哪些?
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流程爲:
1、向勞動者出具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2、通知勞動者被辭退了;
3、和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
4、把勞動者的檔案和社保辦理轉移登記;
5、最後和勞動者結算工資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39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的情形;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在實踐中,企業經常用的就是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辭退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的,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關係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試用期內,員工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員工選擇單位,單位同時也在觀察員工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如果員工不能勝任這份工作,作爲單位也是可以主動和員工解除勞務關係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有證明能夠證明員工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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