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疫情推遲上班的有工資嗎?
一、2020疫情推遲上班的有工資嗎?
對於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爲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二、延遲復工期間,休息、上班、居家辦公,工資分別怎麼算?
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上班要支付兩倍工資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對於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發放各地尚沒有統一標準,多數省份沒有明確延遲復工期的性質和工資支付標準,仍需等待各地細則和解釋出臺。
目前,上海已明確延遲復工是休息日,上班、居家辦公應發兩倍工資;廣東明確這期間的工作日員工上崗,工資照發,這期間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2倍工資。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表示,“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不過,這一表述並未明確是否適用於延遲復工期間。
三、現在國家疫情要求閉店,公司要求從員工正休裏面扣,合理嗎?
不僅是不合理,而且違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如下規定: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疫情推遲員工上班的一般都是有工資的,但對於給予工資的標準就要按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這個工資是不能低於本市的最低標準,不然就算是屬於違法的行爲,一般對於此行爲就會支付勞動者二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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