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資糾紛怎麼舉證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工資方面的糾紛應該怎麼舉證?勞動者應該從哪些方面來證明用人單位沒有發或者少發工資?用人單位又該爲哪些事項承擔舉證責任?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從下面的文章中爲您詳細的介紹。
發生工資糾紛怎麼舉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於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如下:
1、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2、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3、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4、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勞動者應對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加班事實一旦成立,關於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採信;用人單位不能就加班具體時間舉證的,應採信勞動者主張的時間,但勞動者主張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用人單位考勤記錄雖無勞動者簽名,但有其他證據(如工資支付資料等)相佐證的,可作爲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證據。
6、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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