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職工雙休日出差算加班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很多用人單位都會告知勞動者,其所在的崗位要經常出差,而在現實中,單位也有可能是在雙休日的時候安排員工出差。因爲雙休日本身屬於職工休息的時間,因此要是單位安排職工雙休日出差算加班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安排職工雙休日出差算加班嗎
出差與客戶聯繫或完成其他任務,時間即由個人掌控,同時還要考慮出差人員的吃飯、休息等實際情況,應相當於短期的不定時工作制。在此情況下,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加班費應該視具體情形而定。
第一種情形,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提供了勞動,應該認定爲加班,用人單位要麼安排補休,要麼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種情形,若該雙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而是處於休息狀態,儘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質量與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畢竟未爲單位創造任何效益,因此該雙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費。
二、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算加班嗎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延長工作時間都是加班。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者加班的主動性,可分爲自願延長工作時間和被動延長工作時間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屬於加班。但是,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的批准,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加班。
三、勞動者證明加班應提供什麼證據
當公司安排加班時,儘量保留、收集相關證據,以免發生爭議時舉證不能,並由此承擔不利風險。那麼哪些證據對證明加班比較有力呢?
1、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
有的公司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每週實行六天工作制或上下班時間。這無疑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要保存好;
2、工資單或工資條。
實發工資單或工資條裏尤其是工資條裏經常隱藏着加班時間,由於工資條不容易保留很容易弄丟,因此提醒各位勞動者注意保留;
3、加班的工作郵件。
儘管郵件證明力有限,可卻也是其中有效證據之一,因此也應儘量保留下來;
4、週末出差單或發票等憑據。
很多勞動者常常沒有將其作爲證據意識,隨便一扔或沒有複印就上交,需要時拿不出來。
5、平時每天做個簡單的工作記錄,記錄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加班而引起的勞動糾紛不佔少數,加班費更是成爲了勞資糾紛的重災區。而實踐中,單位安排職工雙休日出差的,其實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有些情況下屬於加班,但有些情況下則不屬於加班。區分清楚之後,才能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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