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證書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儘管工程完成自檢後才能聘請工程師進行驗收,也只有在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市場使用,但是目前市場上,由於工程缺陷而導致的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失案件依舊是比較常見的。故而在工程驗收後,會簽發缺陷責任證書,該證書包含的內容有哪些呢?
一、缺陷責任證書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的簽發日期,應以工程通過最終檢驗的日期爲準、證書中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獲得證書的工程範圍
2、審查缺陷責任期工程的單位;
3、工程竣工日期及合同缺陷責任終止日期;
4、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的簽字人(總監、業主、高級駐地、承包商各方的代表)。
終止證書籤發的必要條件:
(1)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的實施,並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餘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後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並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爲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二、缺陷責任期的內容包括哪些?
缺陷責任期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在缺陷責任證書中需要有各方責任人的簽名。對於沒有滿足驗收條件或者確定責任期限等情形的,不得發放缺陷責任證書。該證書的有效期間也即工程質保期,在該期限屆滿後,證書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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