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工資怎麼算?
被公司辭退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每年2個月的工資作爲賠償金;用人單位依據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金,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賠償金;員工存在不當行爲或處於試用期內的,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存在規定情形的,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得到工資的依據
根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勞動者有希望拿到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員工得到2N的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3、員工得到N 1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據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當企業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俗稱N 1。
4、員工得不到工資的情況
如果勞動者存在不當行爲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5、公司不予工資的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公司給與工資的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公司給與經濟賠償的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規定可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被公司辭退的,如果是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公司過錯情形,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請求支付賠償金,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依照法律提起仲裁或申請民事訴訟的途徑來爭取到法律規定的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過錯或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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