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小時加班工資標準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最低小時加班工資標準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班後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節假日加班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週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後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在工作過程中沒有什麼所謂的最低小時,正常情況下都得上夠了8個小時,可是像加班這種事情對職場人士來說這也是很難避免的。至於說加班工資,這個要看員工在哪個時段被公司安排加班了,況且平時加班的話,如果有調休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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