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延期申請書怎麼寫?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叫做工傷。工傷認定申請應該在1年之內,但是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工傷認定延期申請書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當地勞動部門書寫。最好不要延期,直接申請,會省去好多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規定在一年裏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具體應根據當地勞動部門法律法規。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時效時,要想相關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同時,向所在單位提交相關材料,證明工傷的合法性認證。工傷認定延期申請書怎麼寫,可以查閱相關的法律書籍。這個過程會有些許麻煩,因此,工傷出現後,最後儘快着手辦理,最好在一年的時效內提出認定申請,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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