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工傷認定期間,被辭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不對員工的工傷事情負責任這樣一種做法並不出乎意料,因爲現實生活當中也確實有多數的用人單位就是這樣一種做法。不僅不負責任,甚至在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期間,就單方面的辭退的員工。要知道公司在勞動關係當中,不是說可以爲所欲爲的。那麼,工傷認定期間 被辭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工傷認定期間 被辭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擅自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即用人單位的做法應屬於違法解除。
二、工傷員工被單位違法辭退怎麼辦?
勞動者因工負傷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爲工傷。”既然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且被依法認定爲工傷的,那麼,爲了保護因工負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就不得違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針對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具有選擇權。
也就是說,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可以肯定的是,工傷認定期間 被辭退這絕對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過員工在申請工傷認定期間,先沒有必要糾結這些事情。最後可以在所有的程序都完畢後,包括工傷鑑定的程序也終結了,申請民事訴訟賠償的過程當中要注意,由於自己在工傷認定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了,要求用人單位單獨支付這一部分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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