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嗯嗯。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爲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係的。
二、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繼續工作的相關問題是什麼?
1、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況屬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雙倍工資。
2、合同條款
自動續約時,默認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條款繼續履行,但是不包括原來的合同期限的條款。也就是說自動續約的工資福利待遇都不得低於續訂之前的工資待遇。
3、續訂的次數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勞動合同的簽訂是由勞動合同期限規定的。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之後,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協商一致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來進行續簽,也就是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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