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只發基本工資嗎?
一、員工工傷只發基本工資嗎?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稱爲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停工治療康復期間,按上班一樣照發工資,照享有福利待遇。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下列條款: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員工因工傷導致需要醫療救助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關心,並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發放相關工資待遇,但法律上也規定了醫療期一般是12個月,如果超過醫療期仍然沒有治療康復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決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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