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判決離婚後境外財產如何分割?
涉外婚姻判決離婚後境外財產如何分割?
共同財產夫妻應平分;
按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爲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
庭審過程中,法官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符合中國《婚姻法》的法定離婚條件?我國《婚姻法》第32作了規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面對這樣的離婚條件,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也要嚴格適用,但在適用過程中卻發現問題不斷,且不易解決。
在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愛慕另一方的外國人身份,爲了達到一些狹隘的的私利榮耀,盲目的進入婚姻圍城,婚前對感情本身的重視不夠,導致婚後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國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婚後的生活可想而知。那麼對於這樣的涉外婚姻婚後生活狀況,法官應該如何選擇呢?究竟是應該判離還是不判離呢?一刀切全部判離婚,那麼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臨結束的命運,因爲他們的問題相差無幾,但是對於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彌補的標準呢?對於法官來說很難作出判斷,只有通過個案分析比較才能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
對於第(1)(2)(3)(5)這四項標準,中外案件的判斷標都是一樣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條件也不存在例外。關鍵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個硬性條件上,法官很難作出判斷,實際上,很多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外國的當事人一方往往在國外工作,聚少離多,直接對婚姻狀況產生影響,此時雙方產生矛盾,一方長期在國外工作執意不回家,是否屬於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兩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見的一個挑戰。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之間的財產是不分境外和境內的,只要在夫妻共同產生的財物雙方都必須要進行協商平分,如協商不下來就可以進行起訴,這樣雙方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因此,在分財產的時候一定要理清好財產的情況,這樣才能更快、更好的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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