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善意取得制度適用嗎?
一、佔有改定善意取得制度適用嗎?
佔有改定是不會構成善意取得的,佔有改定與善意取得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佔有改定一般是佔有人的名義發生了更改,而對於物品沒有實現轉移,從而形成了一種特殊性的關係,這也是佔有改定的最大意義所在。善意取得適用佔有委託物,不適用佔有脫離物這樣是爲保護受讓人的權利及國家利益。
二、佔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簡易交付中,買受人已經佔有動產,其所有權可被人們從外部識別。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指示交付,雖然受讓人尚未佔有動產,但出讓人已經脫離佔有,對直接佔有人已經沒有返還請求權。但佔有改定與上述兩種情況皆不相同,佔有改定情形下所有權的移轉僅僅是通過當事人的合意在觀念中完成的。無論約定採取何種形式,口頭或者書面,都不具有可被人們察知的外觀,人與物的事實控制和支配關係並未發生改變。而根據物權公示性的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應當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此物權公示在不動產爲登記,在動產爲交付(佔有轉移)。而以佔有改定取得的所有權移轉,第三人無從察知物權的變動,所以對於因信賴出讓人直接佔有動產這一事實狀態,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須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護。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條 【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與善意取得都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兩種所有權取得方式,佔有改定並不適用於善意取得,這是根據二者不同的性質來確定的。佔有改定一般是現實中是很容易出現此情況的,對於佔有改定與善意取得兩者的制度完全是相反的,對於雙方來說只要形成了佔有必定,那麼就必須要協商好所有的條款,簽訂一份對雙方有利的合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好雙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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