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佔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嗎
一、按照最新的法律規定佔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嗎
佔有改定是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
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無權處分,只有發生無權處分時,纔有出現善意取得的可能。
2.佔有改定是一種交付方式,即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同時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二、佔有改定構成要件
第一,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第二,讓與人成爲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
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爲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第三,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
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爲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爲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另一個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三、佔有改定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是一種便利的物權轉移方式,使得物權的轉移與實體物的交付分開,更好地服務於商業社會的需求,因此構成了融資租賃模式的基礎。佔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體現了民法體系對於高風險物權行爲的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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