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什麼意思?
一、一房多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什麼意思?
一房多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意思就是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爲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但受讓人是基於對登記依賴進行了交易,法律就推定其是善意的,就要對其取得的權利予以保護。椐此《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雖然都強調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否屬於善意取得,不能由房屋登記機構簡單地憑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而只能由法院來認定。
一方面,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法律對於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殊規定者,則不依上述規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法條鏈接】
1、《民法通則》(1986年)
第58條 下列民事行爲無效: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物權法》(2007年)
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
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爲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4、《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綜上所述,一個房子在法律的認定上只能由一個公民所有而且需要被登記在國家記錄之中的,如果賣房子的人爲了賺更多非法的錢而私自多處成交了售賣的行爲,此時被欺騙的受害人因爲最初不知道這個房屋的情況而交了錢,此時可以由當事人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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