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佔有改定風險的規定是什麼?
一、善意取得佔有改定風險的規定是什麼?
善意取得佔有改定風險的規定是戰友改變並不會構成善意取得,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如果要進行一定的所有權的轉移的話,必須要通過一些合同或者是其他類型交付的方式,而並不會直接的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來獲得房屋或者其他物產的所有權利。
在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簡易交付中,買受人已經佔有動產,其所有權可被人們從外部識別。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指示交付,雖然受讓人尚未佔有動產,但出讓人已經脫離佔有,對直接佔有人已經沒有返還請求權。但佔有改定與上述兩種情況皆不相同,佔有改定情形下所有權的移轉僅僅是通過當事人的合意在觀念中完成的。無論約定採取何種形式,口頭或者書面,都不具有可被人們察知的外觀,人與物的事實控制和支配關係並未發生改變。而根據物權公示性的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應當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此物權公示在不動產爲登記,在動產爲交付(佔有轉移)。而以佔有改定取得的所有權移轉,第三人無從察知物權的變動,所以對於因信賴出讓人直接佔有動產這一事實狀態,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須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護。
舉例說明,出讓人甲將其自行車出售於乙並約定由甲繼續租用,而後甲又將自行車出售於丙,並作相同約定由甲繼續使用該自行車,那麼丙能否主張善意取得的適用而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呢?有的意見認爲佔有改定不能適用善意取得,認爲善意取得要件中的“交付”僅限於現實交付,並且該例中的乙和丙對於甲都寄予同樣的信賴,不應厚此薄彼。但我們認爲該例中的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的適用而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理由有三:首先,本法關於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所規定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並不排除觀念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的適用;其次,如果承認乙可通過佔有改定的方式從甲處取得所有權,那麼自無排除丙以同樣方式取得所有權的理由;最後,對於乙因信賴出讓人甲而承擔的風險,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完全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則,並且如果要避免風險,乙完全可以要求現實交付。而丙對甲的信賴是不同的,丙信賴的是甲佔有動產的外觀,而善意取得制度所保護的正是第三人對於所有權外觀的信賴,因此,只要丙具備了善意取得的各項要件,當然可以主張對自行車的所有權。
二、佔有改定效力的第三人
1、出賣人的債權人。包括一般債權人和與出賣人定有買賣契約買受該動產的特定第
物權法 三人。對於一般債權人而言,所有權人能夠根據物權的支配力,排除他們對該物的任何請求。買受人已經取得所有權,此物已經不是出賣人的財產,出賣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一般債權人時,該物非爲擔保;出賣人破產時,該物不屬於破產財產,所有權人能夠行使取回權。對與出賣人定有買賣契約買受該動產的特定第三人,根據物權的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時該物爲債權的給付標的物時,物權對於債權具有優先力。所有權人得直接支配該物,在請求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債權人不得爲異議。但該物已由債權人請求法院扣押時,所有權人能否對抗,則有不同意見。債權人所信賴的是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及其清償能力,此時債務人的財產應爲債務人的實有財產,債務人佔有他人的物不應該包括在內。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佔有轉移於債權人的效力,債務人未爲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間接佔有,不適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爲人。佔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爲所有權人,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3、直接佔有人的繼承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不得超過被繼承人享有的範圍,被繼承人財產上的負擔也拘束繼承人。因而所有權人如同直接佔有人,不管繼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物權。在直接佔有人爲法人時,法人分立、變更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分立、變更後的法人主張物權的效力。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善意取得的這樣一種行爲往往是需要有非常嚴格的條件的,否則的話對於他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在沒有知道物權的所有狀態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獲得,所以佔有改定並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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