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用工合同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法用工合同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用工合同規定是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條當中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和勞動者建立起了勞動關係,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爲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爲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二、《勞動法》中關於簽訂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工合同要在員工入職後的一個月之內簽署,對於簽訂的內容也需要由雙方協商。若沒有在用工一個月內簽署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則需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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