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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合同代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天津勞動合同代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天津勞動合同代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天津勞動合同代辦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代辦勞動合同的地機構,勞動合同是不允許代辦的,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之後,員工需要和公司的相關負責人面對面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的簽字也不允許有其他人來代簽。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爲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這裏還有一種情況,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應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外,還將社會保險規定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

二、辭職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或者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辭退職工的情況下,單位應當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目的解決職工未找到新的工作崗位之前的生活困難。職工個人爲了另尋高就要求辭職,單位不給經濟補償。

職工提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職工違約,應當承擔違約金。但是,按照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如果你的單位沒有給你提供培訓費用,就不需要承擔的賠償違約金的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是勞動者合作單位之間進行簽訂,並且是勞動者本人親自簽署,任何人都不能夠代替勞動者本人簽署勞動合同,即使簽署了也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