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仲裁就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解決方式。如果買賣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簽訂了仲裁合同或者購房合同本身包含仲裁條款,在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申請仲裁。那哪些房產爭議可以申請仲裁?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房產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房地產仲裁是指房地產仲裁機關根據公民或法人的申請,依法對其發生的有關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贈與、交換、租賃以及宅基地院落的使用等方面的爭議或糾紛,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或仲裁。
仲裁機構受理以下幾類房地產爭議案件:
1、房屋買賣的爭議。其中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
2、房屋所有權爭議。含所有權歸屬、份額、變更、析產、交換等。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租、轉讓、轉倒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臨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和義務。如:影響房屋的安全、完好通風、採光、滴漏水和上下水的正常使用等等。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
二、哪些房產糾紛可以仲裁解決
不是所有的房地產糾紛都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的房地產糾紛有以下幾種:
房屋買賣糾紛,包括購房合同、房屋價格等方面的糾紛;房屋所有權糾紛,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糾紛;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糾紛;房屋修繕的糾紛,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糾紛。
在我國,由於種種原因,當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時,很多人並不願意通過打官司來解決糾紛,一是因爲我國大部分人法律意識還不是很強,二是因爲打官司時間長且花費高,那仲裁就是一項不錯的選擇,但購房者要了解哪些房產爭議可以申請仲裁,並與房屋出賣人簽訂好仲裁條款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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