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出辭職三十天後是否可以不再上班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者現在提出書面申請辭職,三十天後再來辦離職手續,這三十天可以不上班嗎或請三十天假可以嗎?
提出辭職三十天後可不再上班嗎小謝在某國有銀行工作,由於單位內部等級森嚴,缺乏活力,於是他悄悄聯繫了一家外資銀行,打算年後跳槽到新單位工作。聽說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於是他12月1日遞交了辭職信。在他的計劃裏,到12月31日正好滿一個月。可是現在事與願違,提出辭職三十天後可不再上班嗎小謝在某國有銀行工作,由於單位內部等級森嚴,缺乏活力,於是他悄悄聯繫了一家外資銀行,打算年後跳槽到新單位工作。聽說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於是他12月1日遞交了辭職信。在他的計劃裏,到12月31日正好滿一個月。可是現在事與願違,提出辭職三十天後可不再上班嗎小謝在某國有銀行工作,由於單位內部等級森嚴,缺乏活力,於是他悄悄聯繫了一家外資銀行,打算年後跳槽到新單位工作。聽說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於是他12月1日遞交了辭職信。在他的計劃裏,到12月31日正好滿一個月。可是現在事與願違,小謝的手續因部門領導的故意拖延而遲遲未辦好,以至於小謝沒有退工也走不了。他想問:現在我到底還需要出勤嗎專家解析勞動人事專家苗先生認爲,實際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小謝1月1日後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爲他已經履行了員工辭職所要求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爲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爲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所以小謝現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單位還拖拉着不辦理手續,他還可以要求賠償失業保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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