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辭職不讓走怎麼辦
一、員工提前辭職不讓走怎麼辦
提前辭職不讓走的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辭職不辦理手續怎麼辦
1、員工自動離職,不辦理離職手續,單位需要將離職信息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郵寄至員工住所,如無法送達到員工本人或無人簽收,可在報紙等公開平臺上公示此員工已離職的消息。
2、關於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爲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於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麼用人單位有爲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
3、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於超過規定的曠工時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需要按時發放薪資,正式的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十天,最好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
只要員工提前了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的,即使提前了辭職用人單位不讓走的也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了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和交接好工作後,就可以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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