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私人單位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一旦與公司有糾紛出現時,自己和公司的最新事實勞動關係認定就顯得尤爲的重要了,由於許多人法律知識單薄,就有可能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日常生活中,處理勞動糾紛時,很多勞動者面臨的問題就是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勞動關係。其實,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那麼就會很容易留下勞動痕跡,這些都是有效證據,平時一定要有保存資料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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