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單位如何解除勞動關係?
一、勞動者和單位如何解除勞動關係?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解除勞動關係要注意什麼?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1、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爲了避免勞動爭議,最好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
2、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另外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
(1)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2)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在實踐中,當遇到用人單位無任何合理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職員在離職時,若是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也沒有違反公司章程,此時是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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