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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值班名義規避加班工資可以嗎?

一、企業以值班名義規避加班工資可以嗎?

企業以值班名義規避加班工資可以嗎?

不可以,加班不等同於值班,企業安排員工值班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支付值班費或者值班補貼。企業以“值班”的名義安排員工“加班”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根據工作的內容來確定是“加班”而非“值班”,從而向企業主張加班費。

1、法律適用不同

企業安排員工加班要符合《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相關規定。這些法律對加班的程序、報酬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關於值班法律無明確規定,一般都是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對值班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規定。

2、報酬待遇不同

企業安排員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關於值班的待遇,並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一般只有值班補貼或者值班費,沒有幾倍工資之說,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3、工作內容不同

加班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工作的內容仍是員工日常的本職工作。但是值班一般都是因爲企業單位因爲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者處理突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企業單位安排員工在夜間、休息日等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果看門、接電話等。值班的內容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關聯性。而且加班一般都是因爲工作量大或者工作任務緊急才安排加班,值班的時候員工有較多的時間用於休息和自我支配時間。

二、企業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後應儘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乾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支付。

我國的加班工資的支付的規定中,不同的時間段加班,是有着不同的法定的計算標準的,其中如果是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是會得到更高的加班工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此時是可以起訴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