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合法辭退理由有哪些
辭退一般是指用人單位要求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這是單位行使自己解除權的一種方式。但在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辭退的理由必須要是合法的才行,否則單位將會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那麼法律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合法辭退理由有幾種呢?我們一起從下文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合法辭退理由有哪些
(一)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定的條件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盡到提前通知義務,且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如若遇到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的勞動律師,以免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其中有一些情況下,雖然單位辭退員工的利益是合法的,但此時也需要同時對員工支付補償金才行。當然,在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單位的法律責任將是更重,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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