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們會面臨這樣一個疑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哪些?對於勞動人民來說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那關係到他們的薪水問題,但是他們卻對勞動合同沒有一個清楚地概念,甚至不知道當他們解除勞動合同時,是不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他們要怎麼做才能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解決了這個疑問,不僅會省下人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會省下人們不少的時間和功夫。
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人民面臨被用人單位辭退時,應該想一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裁減人員。
根據本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情況下,仍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辛勤的勞動人民來說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當勞動人民知道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哪些?當勞動人們在面對用人單位以不合法的理由辭退你時,就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利。瞭解瞭解決了這一疑問,我們對勞動合同有了更深的瞭解,也會重視它,不僅省下了人們不少時間,也省去了人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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