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幹後老闆拖著工資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不幹後老闆拖著工資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1、可以隨時離職,拖欠的工資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要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處理:拖欠工資事實確定的,可以先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舉報,請求依法予以處理;如經勞動監察大隊限期支付,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可以報警依法追究老闆的刑事責任;如拖欠工資事實沒有確鑿證據,需要通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途徑解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沒有籤勞動合同應當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起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就必須要在建立起勞動關係的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保障的是勞動者的權益,還保障的是用人單位的權益,因為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員工是可以以這個理由辭職並且要求原單位發放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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