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一、哪些情況下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同時,對於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二、解散合夥企業後由誰清算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夥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
1、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2、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夥企業清算人之後,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進行清算時,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同時,在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合夥企業解散,係指各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經清算程式終結合夥事務並登出工商營業執照和終止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按照規定,解散合夥企業需召開全體合夥人會議,並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形成解散合夥企業的決議。如個別合夥人不同意解散可選擇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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