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正常辦理離職後勞動合同誰保管?
一、勞動者正常辦理離職後勞動合同誰保管?
勞動者的一份勞動合同由勞動者自行處置不需要交給單位,可以繼續自己保管,也可以銷燬或丟棄(建議保留一段時間,找新工作時有可能需要,如要丟棄,丟棄之前最好對合同上的個人資訊處理一下,避免洩露個人資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用人單位的一份勞動合同必須要在勞動者離職後儲存至少兩年,兩年後可以自行處置。
通常情況下,員工辭職後,勞動關係解除,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對雙方已無約束力。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相關法律依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有權利隨時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在符合以下情形的時候才能行使這個權利: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違反《勞動合同法》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後,雙方原本建立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按照法律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原簽訂的勞動合同對雙方已經無法律約束力,勞動者手中持有的勞動合同自行保管處理,用人單位對持有但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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