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醫療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醫療期,如果單位擬解除勞動合同,其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是否還能從事原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工作。如果不能再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需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則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二、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的?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員工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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