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怎麼樣的?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一情形有兩種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這裡包含四個要素: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二、醫療期滿,
三、不能從事原工作,
四、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計算賠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根據一年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額為一個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的二倍。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期滿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而且還必須要一次性支付醫療補助金和勞動者的經濟賠償,所以,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要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解除,這樣才能避免雙方引起糾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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