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是什麼?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係,如果職工在醫療期滿後,仍然無法繼續正常工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怎麼做呢?這可能是有些人想要了解的內容。那麼你知道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是什麼嗎?是否還需要進行一些額外的程式?
一、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是什麼?
醫療期結束後,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二、相關法律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以上就是關於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是什麼的全部回答。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補償金是每工作1年就要支付1個月的工資,而醫療補助金一般是6到12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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