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醫療期滿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後,員工已痊癒,可以從事原來的工作,則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醫療期滿後,員工已結束醫療,但未痊癒,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這時用人單位應為該員工另行安排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如果員工還是無法工作,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且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還應當給予員工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療期滿。不論醫療期滿員工是否痊癒,是不是還在繼續治療,勞動合同都將終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如決定續約,則應就勞動合同的續訂事宜進行協商。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醫療期滿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跟用人單位協商,簽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簽署變更勞動合同書,由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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