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一、無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1、與老闆協商解決;
2、到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結合以下憑證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勞動者實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通過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證明。
三、申請勞動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一)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打從一開始就不籤合同的這些單位,後期發生不發工資的這種情況是在預料之中的,這恐怕就是該用人單位不籤合同的主要目的,總認為反正員工也沒有證據,到時候可以推脫從來就沒有建立過勞動關係。其實,考勤表、之前的工資發放記錄都是有效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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