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一、不籤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發工資的話,可以先跟老闆進行協商,協商不同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可以要求全額發放,並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時老闆拒絕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與老闆協商解決;
2、到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不給工資維權流程
首先要證明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工資的數額,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明等。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不發工資的話,在有了足夠的證據之後可以先和老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十五天之內到法院起訴。對於不簽訂勞動合同和拖欠的工資的行為,都需要支付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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