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在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實可以更好的對勞動者的利益提供保護。如果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一旦產生了糾紛,此時首先要證明的就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才行。那一般簽了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1、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依法、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專業勞動糾紛律師認為,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包括下述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拖欠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4、用人單位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在這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通過勞動監察主張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②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④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並不當然廢止,但是現實中有些地區允許勞動者選擇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有些地區則只能通過勞動保障監察來主張賠償金。因此在實踐中,勞動者還要根據所在當地的政策或者尺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清楚簽了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了吧。此時單位不發工資的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了違法,作為勞動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採取必要措施應對,就包括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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